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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汴梁时月 第二百八十五章 王安石进京 (第2/3页)

虽说昨天范仲淹

    举办了送行的夜宴,但是今天这个出使,怎么也要有一半以上的官员来送行吧。他们这个出使时间也不耽误早朝,但是为什么来送行的官员这么少呢?难道真的是因为在家没有起来么?

    并不是这样,而是他们自己选择了不来送范仲淹,他们也知道范仲淹此行的目的还有可能会遭到的结果,从现在的情况看是凶多吉少。

    为此,韩琦对这些昨天晚上参加宴会今天没来送行的人感到十分的气愤,不过范仲淹倒是十分的淡定,他坐在马上,不断的朝来给自己送行的这些官员还有百姓们挥着手,像是在跟他们告别。

    与此同时,西门外,一个身材微胖,年龄看上去在三四十岁之间的男人正在进城。

    一个时代的消亡,必将引来另一个时代的到来,历史发展,总是如此。

    这个要进城的中年男人,他的内心还是比较忐忑的。他从手中拿出一封信函,他实在有些想不通,为什么当朝相公晏殊会写一封信给自己,让自己来到汴梁来去到相府一聚。自己只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外地的小官罢了。而这个男人不知道,因为晏殊的这个举动,会让日后的大宋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。

    这个男人,名叫王安石。

    作为北宋发动变法的两个男人之一,王安石法动的变法,显然要比范仲淹维持的时间要长,影响更加深远。

    他是江南西路抚州临川县(今江西省抚州市)人,而据清人蔡上翔转引《清江县古迹志》所言,因王安石之父王益时任临江军判官,故“其子(王)安石生于此,后人因名其堂曰维崧”。

    王安石自幼聪颖,酷爱读书,过目不忘,下笔成文。稍长,跟随父亲宦游各地,接触现实,体验民间疾苦。文章立论高深奇丽,旁征博引,始有移风易俗之志。

    宋仁宗景祐四年(1037年),王安石随父入京,以文结识好友曾巩,曾巩向欧阳修推荐其文,大获赞赏。

    庆历二年(1042年),王安石登杨寘榜进士第四名,授淮南节度判官。任满后,王安石放弃了京试入馆阁的机会,调为鄞县知县。王安石在任四年,兴修水利、扩办学校,初显政绩。

    皇祐三年王安石任舒州通判,勤政爱民,治绩斐然。宰相文彦博以王安石恬淡名利、遵纪守道向仁宗举荐他,请求朝廷褒奖以激励风俗,王安石以不想激起越级提拔之风为由拒绝。欧阳修举荐为谏官,王安石以祖母年高推辞。欧阳修又以王安石须俸禄养家为由,任命他为群牧判官。不久,王安石出任常州知州,得与周敦颐相知,声誉日隆。

    王安石主张“发富民之藏”以救“贫民”。“有司必不得已,不若取诸富民之有良田得谷多而售数倍之者。贫民被灾。不可不恤也。”

    嘉祐三年,王安石调为度支判官,王安石进京述职,作长达万言的《上仁宗皇帝言事书》,系统地提出了变法主张。在此次上疏中,王安石总结了自己多年的地方官经历,指出国家积弱积贫的现实:经济困窘、社会风气败坏、国防安全堪忧, 认为症结的根源在于为政者不懂得法度,解决的根本途径在于效法古圣先贤之道、改革制度,进而提出了自己的人才政策和方案的基本设想,建议朝廷改革取士、重视人才。

    王安石主张对宋初以来的法度进行全盘改革,革除宋朝存在的积弊,扭转积贫积弱的局势。并以晋武帝司马炎、唐玄宗李隆基等人只图“逸豫”,不求改革,终至覆灭的事实为例,要求立即实现对法度的变革。但仁宗并未采纳王安石的变法主张。

    此后,朝廷多次委任王安石以馆阁之职,均固辞不就。士大夫们以为王安石无意功名,不求仕途,遗憾无缘结识;朝廷屡次想委以重任,都担心王安石不愿出仕。朝廷任命王安石与人同修《起居注》,王安石辞谢多次才接受。不久,王安石任直集贤院、知制诰,审查京城刑狱案件,朝中士大夫都引为盛事。

    王安石在京任职期间,朝廷规定舍人院不得申请删改诏书文字,王安石认为立法不该如此,据理力争,得罪了王公大臣。嘉祐八年,王安石因母亲病逝,遂辞官回江宁守丧。

    宋英宗在位时期,屡次征召王安石赴京任职,他均以服母丧和有病为由,拒绝入朝。

    治平四年,宋神宗即位,因久慕王安石之名,起用他为江宁知府,旋即诏为翰林学士兼侍讲。从此,王安石深得神宗器重。

    熙宁元年四月,神宗为摆脱宋王朝所面临的政治、经济危机以及辽、西夏不断侵扰的困境,召见王安石。王安石提出“治国之道,首先要确定革新方法”;勉励神宗效法尧舜,简明法制。神宗认同王安石的相关主张,要求其尽心辅佐,共同完成这一任务。

    王安石随后上《本朝百年无事札子》,阐释宋初百余年间太平无事的情况与原因,指出当时危机四伏的社会问题,期望神宗在政治上有所建树,认为“大有为之时,正在今日”。

    熙宁二年,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,跻身执政之列。王安石提出当务之急在于改变风俗、确立法度,提议变法,神宗赞同。为指导变法的实施,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,由王安石和陈升之共同掌管。王安石委任吕惠卿承担条例司的日常事务,派遣提举官四十多人,颁行新法。

    熙宁三年,王安石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,位同宰相。他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新法,开始大规模的改革运动。所行新法在财政方面有均输法、青苗法、市易法、免役法、方田均税法、农田水利法;在军事方面有置将法、保甲法、保马法等。

    熙宁四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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