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 汴梁时月 第五百零五章 官职  北宋大相公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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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汴梁时月 第五百零五章 官职 (第1/3页)

    北宋时期的官职制度还是比较复杂的。门下省:又称

    “左省”。其长官名义上是门下侍中,但很少委任过,实际上有名无职。

    副长官是门下侍郎,另外又委派一名给事中任

    “判门下省事”真正掌管本省的职权。其属官有左散骑常侍、左谏议大夫、左司谏、左正言以及给事中等。

    门下省的职权是主管皇帝宝玺、大朝会设位版、赞拜、拜表、宣黄、外官和流外官考课、年满斋郎转补以及各司附奏署名等事。

    神宗改革官制时,重新恢复三省的实际地位和职权,门下省专司审议,但自门下侍郎成为尚书左仆射的兼.职或副宰相的专职后,便不再和门下省本身的职事相关了。

    中书省:又称

    “右省”。其长官名为中书令,实际上也有名无职。副长官为中书侍郎。

    又另委派一名中书舍人任

    “判中书省事”,真正掌管本省职权。其属官有右散骑常侍,中书舍人、右谏议大夫、起居舍人、右司谏、右正言等。

    中书省的职权是主管郊祀、皇帝册文、州县官考课、斋郎等年满复奏、文官改赐章服、僧道给赐紫衣师号、举人出身及寺观名额等事。

    北宋前期,大两省官员虽名为谏官,但除非皇帝特旨供职,并不得谏诤。

    尚书省:又称

    “都省”。其长官名义上是尚书令,还有左右仆射、左右丞等,但尚书令从不委任。

    实际上另外委派诸司三品以上者或学士一员任

    “权判尚书都省事”。尚书省的职权是总辖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等六部和司封、司勋、考功、度支等二十四司,并主管议定官员谥号、祠祭、受誓戒、在京文武官封赠、注甲发付选人、二十四司人吏迁补等事。

    宋太祖时,设立流内铨、委派

    “权判流内铨事”2员,专管考试选人、判决案例和拟定差遣等事。还设立三班院,委派

    “知三班院事”或

    “勾当三班院”,员数不定,负责对东西头供奉官等武臣的考课和拟定差遣等事。

    太宗时,设立磨勘京朝官院和磨勘幕职州县官院,总称磨勘院,负责对京朝官和选人进行考核。

    随后,改磨勘京朝官院为

    “审官院”、磨勘幕职州县官院为

    “考课院”。太宗时还设置

    “京朝官差遣院”,负责对少卿监以下京朝官注拟差遣。淳化四年也并入审官院。

    神宗熙宁三年,设置审官西院,主管武臣阁门祗候以上到诸司使等的磨勘、注拟差遣等事。

    又改审官院为审官东院,主管文臣京朝官以下考核功过、叙其爵秩、注拟差遣等事。

    两院各派知院、同知院各1员、主簿2员。元丰五年,作为全面改革官制措施之一,是铨注之法全归吏部,撤销审官东院而改为吏部尚书左选、主管寄禄官在京朝官和职任非中书除授的文臣;撤销流内铨而改为吏部侍郎左选,主管从初任到选人的文臣;撤销审官西院而改为吏部尚书右选,主管升朝官以上和职任非枢密院除授的武臣;撤销三班院而改为吏部侍郎右选,主管副尉以上到从义郎的武臣。

    据《宋史·职官三》载,从此以后,以上文、武官员的选试、注拟、责任、升迁、叙复、荫补、考课的政令以及封爵、策勋、赏罚、殿最的制度,都归吏部掌管。

    吏部的长官为吏部尚书,设一员,副长官为吏部侍郎,其下有郎中、员外郎各二员,分管尚书左、右选和侍郎左、右选。

    此外,还有司封、司勋、考功的郎中和员外郎各两员,官告院主管官一员等。

    户部:宋初设三司总管全国财政,户部几乎无所职掌,只委派

    “判户部事”一员,接受各地土贡,至时陈列于殿廷。神宗官制改革时,撤销三司,全国财计始归户部。

    户部主管全国户籍、土地、钱谷的政令以及贡赋、征役等事。设户部尚书一员,左、右曹侍郎各一员。

    郎中、员外郎各二员,度支、金部、仓部各二员。左曹分管户籍、税赋、土贡、征榷等事,右曹分管常平、免役、保甲、义仓等事。

    度支掌管全国财政预算,量入而出;金部掌管全国的货币收支,藏于府库;仓部掌管仓库贮积和收支等事。

    礼部:宋初设太常寺礼院。真宗时又设礼仪院,主管礼仪之事。礼部只委派

    “判礼部事”一员,掌管科举,奏补太宙斋郎等事。神宗时,撤销太常礼院,其职权划归礼部。

    礼部设尚书、侍郎各一员,郎中、员外郎各一员。礼部下设祠部、主客、膳部等三司。

    掌管礼乐、祭祀、朝会、宴享、学校、科举之政令。兵部:宋初设枢密院,掌管军事政令,武臣铨选则归三班院和审官西院负责,兵部只管皇帝仪仗、卤簿、武举、义勇弓箭手等事,委任

    “判兵部事”一员。神宗时设兵部尚书、侍郎各一员,职方、驾部、库部和本部等四司郎中、员外郎各一员,职权略有扩大,主管民兵、弓手、厢军、蕃兵、剩员,武士校试武艺,及少数民族官封承袭等事。

    刑部:宋初刑部是最高司法机构之一,主管全国刑政,并审复大理寺所定大辟案件。

    太宗时,创设审刑院,将刑部审复权拨归审刑院,审刑院成为全国另一最高司法机构。

    神宗时,撤销审刑院以及纠察在京刑狱司,将其审复等权归还刑部,从此,刑部的职权大为扩大,主管全国刑法、狱讼、奏谳、赦宥、叙复等事。

    设刑部尚书一员,侍郎二员;郎中和员外郎,本部各二员,都官、比部、司门等司各一员。

    本部郎中和员外郎,又分左、右两厅,厅各二员,左厅掌管详复,右厅掌管叙雪。

    工部:宋初只设

    “判工部事”一员,所属屯田、虞部、水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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